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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,俗语,拼音为zhǐ xǔ zhōu guān fàng huǒ bù xǔ bǎi xìng diǎn dēng,意思指有权势的人可以胡作非为,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。出自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:“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,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:‘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’。”
大家大抵都听过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,“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”的意思是: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,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。指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,却限制百姓连正当活动也不能进行。这句百姓点灯不许州官放火也便是这个意思的相反意思。
“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”出自宋代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:田登作郡,自讳其名,触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。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。上元(正月十五,即元宵节)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,吏人遂书榜揭(公布;公开)于市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”。
“只许州官放火”讽刺了有权有势的人践踏群众权益的行为,揭露了统治者为所欲为的真实面目,从而告诉人民群众要警惕那些肆意践踏自己利益的当权者。“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”形容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、胡作非为,而人民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。亦泛指自己任意而为,反而严格要求别人或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。